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44號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 律師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離婚等之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且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5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