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89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甲○○
7、2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計居穴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