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0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10月23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周玉惠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