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曾琬鈴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九十七年度消債更字第二一三號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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