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舒建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28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陳慧萍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