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7年度偵字第230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所為98年度聲字第219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三內關於「緩起訴處分」之文字,應更正為「不起訴處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內關於「緩起訴處分」之文字,均係「不起訴處分」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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