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十三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港分行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聖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丙○○
乙○○甲○○○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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