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並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十一月間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八八號刑事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顯未保持善良品性,情節重大,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刑事判決正本及刑事裁定影本各一份,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唐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書記官林育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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