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663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奕軒 被上訴人即被告 朱奕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並於同年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存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陳智暉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