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74號原告金茗貿易行即 金業勤 上列原告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4款、第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起訴狀內未記載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致本院無從審究原告究係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1年7月2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不服,抑係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01年食衛罰執字第00000000號執行行為不服?如係前者,請提出正確之撤銷訴訟之起訴聲明(聲明應載明不服之訴願決定字號);如係後者,究係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執行行為聲明異議,抑係提起異議之訴,誠屬不明確,原告應補正之。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依行政訴訟法第3條規定釋明本件行政訴訟之種類),並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