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527號聲請人 卓烱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是否係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該裁定已於104年9月1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