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26號聲請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黃經洲
朱麗玲 朱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陳明破產財團之全部價值並依規定繳納個別相對人之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裁定命其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一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