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上訴人即原告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友連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捌佰壹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又上訴人104年9月11日民事聲明上訴狀,僅就上訴人暫認之上訴聲明記載,上訴理由僅泛稱上訴人認判決認事用法有謬誤等語,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及第2項等之規定表明具體上訴事由於狀,已經前開裁定併命補正,然迄未補正,附此敘明之。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