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五六號
具保人 鄭岳峰 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鄭岳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鄭岳峰因被告甲○○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淑婷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