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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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五號
聲請人合一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王怡惠 律師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三三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徐玉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朱家惠附表~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三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合一紙業有限公司陳│華南商業銀行積穗分│九十二年九月五日│玖萬壹仟元│0000000││││金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