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四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許清琳~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四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煒森機械有限公司陳│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思│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肆萬零 玖佰伍拾元│0000000││││ 清恩 │源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