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5年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謝志嘉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正和 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怡騰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五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9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其第三次羈押期間至民國96年4月4日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民國96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清遊
法官黃玉清法官朱光仁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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