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1697號抗告人甲○○
號抗告人乙○○
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之聲請均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抗告人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2日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95年11月28日送達抗告人收受,迄今未據繳納,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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