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0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4月7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刑事第16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梁淑美法官温文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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