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23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23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
       陳一翰
被   告  徐秉呈徐心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付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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