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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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92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以真 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1,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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