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973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
       李裕吉
被   告  邱秉益邱瓊輝
       邱櫻媚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
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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