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82號
上訴人即被告  吳雅德
        吳國雄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石秀素
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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