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 代理人  倪煌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珮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84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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