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421號
上訴人 張仁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
柒仟柒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