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192號
上 訴 人 曾繡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克緹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
貳仟貳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