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所處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吸食安非他命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於五日內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