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0二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黃紹文 律師被上訴人一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南市○○路○段○○○巷○○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青芬 律師
陳文忠 律師被上訴人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甲○○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先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邱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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