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康春田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羈押,然家裡僅剩父親,並坐輪椅,全身罹患疾病,若未能交保恐無緣再見;伊尚有小孩,現罹患妥芮氏症,希望能回去照料家人,如鈞院定期開庭,將準時到庭;況且伊已供出上手,同案被告亦已具保,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
起公訴(偵查案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三九號、第九一三號、一三七九號、第一三八0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0號),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多位證人證述及卷內資料,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此情形下為妨礙審判程序進行或規避刑罰之執行,顯有逃亡之可能性,且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對社會危害甚鉅,茲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刑之執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裁定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起予以羈押,復於同年六月三十日裁定自同年七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再於同年九月二日裁定自同年九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㈡按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
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其他因犯罪經依法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自由裁量之權。又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所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等旨,雖係將該第三款以犯重罪作為羈押原因之規定,限縮在併存有逃亡或滅證之虞等羈押原因時,始得施予羈押,但亦同時肯認此等羈押原因之成立要件,並不必達到如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之須有「客觀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滅證之虞之程度,而以具有「相當理由」為已足,亦即倘已超越五成或然率而有合理可疑即該當,是以羈押審查程序之心證程度,本不以達有罪確信之嚴格證明為必要(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0號裁定參照)。本案被告雖以其已供出上手 范振聰 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此至多僅就被告所坦承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是否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然就其餘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二、三所示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被告既否認犯行,自無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得依該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問題;又被告所涉前後多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而被告所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以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較高,是其羈押原因尚存,且該羈押之必要性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是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之執行,權衡「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此部分所舉,經核尚無理由。另被告以本案共同被告 許格致 已交保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乙節,查本案共同被告許格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經警逕行拘提,經檢察官於翌日訊問後,認雖有羈押之原因,惟無聲請羈押之必要,逕命具保新臺幣三萬元,嗣因覓保無著,經檢察官命限制住居在案,此有拘票及所附報告書、訊問筆錄、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限制住居具結書各一份在卷可稽,雖共同被告許格致與被告彼此間就本案涉嫌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惟渠等涉案情節各異,是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應分別審酌,尚難以共同被告許格致業經限制住居執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至被告以其父親及子女健康狀況不佳,需幫忙照料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情雖可憫,惟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本案前開羈押之原因既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本院不得駁回之事由不符,自難准予停止羈押。綜上,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巫美蕙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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