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乙○○○○○○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5年5月20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2,88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5月15日至135年5月15日。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乙○○○○○○。 嗣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87年8月28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甲○○。而債務人乙○○○○○○於85年5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7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5年5月21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87年8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689,83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投院平99司執德字第5032號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於99年8月24日通知相對人甲○○及債務人乙○○○○○○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均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相對人甲○○為抵押物之受讓人,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合於民法第873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10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光榮││870│建│811.58│10000分之184│甲○○││││││││││││└──┴───┴────┴────┴────┴────────┴─┴─────────┴──────┴──────┘┌─────────────────────────────────────────────────────────────────────┐│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0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805│南投縣埔里鎮南│南投縣埔里鎮光│集合住宅、鋼筋│七層:51.65│陽台:10.72│全部│甲○○│共有部分:光榮段809││││興街315巷1號7│榮段870地號│混凝土造七層│合計:51.65││││建號,面積1291.29平││││樓之3│││││││方公尺,權利範圍1291│││││││││││29分之2267│└──┴───┴───────┴───────┴───────┴────────┴───────┴───┴──────┴──────────┘※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