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227號
原   告 甲○○
      丁○○
共   同  黃政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 代理人  范坤棠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6號清償債務
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
經於民國98年2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案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
,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查得該案確已確定,
有本庭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附卷可憑。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
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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