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145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犯傷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二人為叔姪關係因細故互毆,彼此受傷的狀況等
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二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因思慮欠周,
偶罹刑章,經本次科刑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
因認本件宣告之刑對被告二人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
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附錄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