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O二O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春霖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被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部分,停止審判程序。
理由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且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七一號著有解釋。茲因被告甲○○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同法第二十二條之一之罪名提起公訴,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應適用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意旨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並就該部分停止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