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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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被告銘志紙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陳報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並提出辯論意旨狀及磁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