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8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88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