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更一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更一字第22號上訴人甲○○
乙○○丙○○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張權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12月25日本院93年度訴更一字第22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