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 李銘洲 律師(即破產人甲○○之破產管理人)上列破產人宣告破產之認可分配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度破字第一號破產人甲○○宣告破產事件,如附表所示之追加更正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對於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聲明異議。
理由
一、按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47條前段、第139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曾就如附件一所示之分配表,聲請本院認可,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7日裁定認可後;乃發現本件債務人尚有如附件二所示之財產新台幣129,520元未為分配,乃製作如附件二所示之追加分配表,請求認可,嗣後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表明追加分配表中所載利息債權有誤,聲請更正追加分配表,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製作如本次裁定附件所示之追加分配表,並予以認可,並公告之。
三、已申報債權之債權人如對本次追加破產財團分配表所示之獲分配金額有異議者,依法應於公告後15日內向本院聲明異議,公告期滿後,即依獲分配金額分配予各債權人。
四、爰依破產法第147條前段、第139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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