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07號上訴人桃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00,2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黃珮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