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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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07號上訴人桃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00,2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