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3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2月
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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