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之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63,5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裁判費79,90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78,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