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睿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睿杰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睿杰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李睿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判要旨參照)。末按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編號6至11、編號32所示之罪及所示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而附表編號5、編號12至31、編號33至116所示之罪及所示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依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就附表編號1至116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在案,有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編號9至11、編號12至31、編號33至66、編號67至107、編號108至116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918號裁定、103年度易字127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51號判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4號判決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6月、4年10月、9年、3年6月、2年6月確定等情,亦有上開裁定、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是依照前揭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16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及裁定所為定應執行刑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9至11之罪,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羈押折抵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2頁),惟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開說明,僅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指明。
(三)另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應為「103年6月29日凌晨1時38分許後之某時」(詳本院103年易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第3頁「事實欄一(五)(2)所載」)、編號102所示之罪之宣告刑應為「有期徒刑7月」(詳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第21頁「附表一編號二十之主文欄所載」),聲請狀附表就此誤載部分,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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