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7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福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琪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名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肇霖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 律師
劉俊玲 何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工程法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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