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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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更㈠字第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庚○○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
丁○○己○○戊○○丙○○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辛○訴訟代理人陳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2月10日10時整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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