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2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 律師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1頁第8行所載「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28號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應更正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41號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有上開誤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