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剛魁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五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簽單玖張、倍數表貳張、總支數速查表壹本及計算機壹台,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一月間止,連續提供其設於高雄縣○○鄉○○村○○路八之二號「義德中藥房」之公眾得出入賭博場所,自任俗稱六合彩賭博之組頭,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在上址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簽賭下注。嗣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十七時許,為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簽單九張、倍數表二張、總支數速查表一本及計算機一台。
二、案經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如事實欄所示之扣案物,均係在其開設之義德中藥房內為警搜獲,惟矢口否認有何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辯稱:前開扣案物品係其自行簽賭六合彩所用之物,並無自任組頭經營六合彩賭博云云。經查:本件被告如何自任組頭經營六合彩賭博等情,業據被告迭於警訊、偵查時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簽單九張、倍數表二張、總支數速查表一本及計算機一台可資佐證,而前開扣案之物,確在被告經營之義德中藥房內查獲,亦有執行搜索報告書、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警備隊刑事案件搜索扣押證明書各一紙附卷可稽,並經查獲員警即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警員乙○○到庭結證屬實。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另以前揭情詞置辯,惟前開扣案之簽單九張,經本院實際勘驗結果,發現其上除均有簽注號碼外,並在部分簽注號碼旁邊記載「金」、「勇」、「瑞華」、「義」、「蘭」、「天保」、「 老戴 」、「林」、「凱」等人名,有勘驗筆錄一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應確有自任組頭經營六合彩賭博之情,蓋倘被告確僅自行簽賭,又何須在簽單旁加註前開人名以資判別?足見被告前於警訊及偵查時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為可採。況被告先於本院訊問:「為何自己簽六合彩而已,還要在上面作註記?」時,供稱:「我以前有做柱仔腳,但現在沒有作,我只有自己簽,沒有做過組頭」(見本院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訊問筆錄),待本院告知做柱仔腳係與組頭形成共犯關係,無礙其犯行時,再改口稱沒有做柱仔腳、前開人名係和我一起合夥簽六合彩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審判筆錄),亦徵被告前開辯稱,無非係卸責畏罪之詞,不值採信。至被告聲請本院傳喚之證人 孫萬枝 、 孫仁佑 、 蔡麗勇 、 薛三郎 等人,雖均到庭證稱並沒有看過被告經營六合彩,且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並未在現場查獲傳真機等物,顯不能證明被告確有經營六合彩等語,惟由證人孫仁佑另證稱:「我有時去被告那裡泡茶時,有看到前來買中藥的街坊的婦女買完中藥後,拿幾百元給被告,要求被告幫他簽一、二支六合彩,...,後來因為從來沒有聽說被告有中過獎,所以再也沒有人去他那裡簽六合彩」等語(本院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審判筆錄),顯示欲簽賭六合彩之人,係自行前往被告經營之義德中藥房,而毋需使用傳真機供作簽賭之用,故前開四位證人之證詞及現場並無查獲傳真機等物,均無法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應無疑異。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由本院依法加以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與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其於當期六合彩開獎前之多次接續行為,均係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與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一部行為均屬單一之一罪。又其前所犯上揭各罪,除時間緊接外,並均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前開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與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三罪間,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係一行為觸犯前開三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一再卸責飾詞、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參酌其經營六合彩賭博期間長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簽單九張、倍數表二張、總支數速查表一本及計算機一台,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宣告沒收之。
三、至公訴意旨雖另認被告自八十九年一月間起仍持續經營六合彩賭博,惟現場查獲員警乙○○既到庭證稱:查獲當天並未沒有當場抓到有人在簽賭等語,且前開扣案之簽單九張等物亦有部分稍為陳舊,故在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自八十九年一月間起確持續經營六合彩賭博,被告復否認犯行之情形下,自不得僅憑在現場確有查獲扣案之物,即遽論被告此部分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斐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豐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俗稱│賭博方式│所犯法條│備註│├──┼──┼────────────────┼───────┼────┤││二│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六合彩六組號碼,每次猜押二組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一││(0一號-四十五號),每二組賭注│六條第一項前段│││││八十元,如二組均押中,可得六十五│、第二百六十八││││星│倍奬金,如未押中,賭金歸組頭所有│條│││││。│││├──┼──┼────────────────┼───────┼────┤││三│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六合彩六組號碼,每次猜押三組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二││(0一號-四十五號),每三組賭注│六條第一項前段│││││八十元,如三組均押中,可得六百二│、第二百六十八│││││十五倍奬金,如未押中,賭金歸組頭│條││││星│所有。│││├──┼──┼────────────────┼───────┼────┤││全│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六合彩六組號碼,每次猜押一組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三││(0一號-四十五號),每一組賭注│六條第一項前段│││││八十元,如押中,可得二萬五千元,│、第二百六十八││││車│如未押中,賭金歸組頭所有。│條││├──┼──┼────────────────┼───────┼────┤││特│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六合彩六組號碼,每次猜押三組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四││(000號-九九九號),每三組賭│六條第一項前段│││││注八十元,如三組均押中,可得一定│、第二百六十八│││││倍數奬金,如未押中,賭金歸組頭所│條││││尾│有。│││├──┼──┼────────────────┼───────┼────┤││二│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六合彩六組號碼,每次猜押二組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五││(000號-九九九號),每二組賭│六條第一項前段│││││注八十元,如二組均押中,可得一定│、第二百六十八│││││倍數奬金,如未押中,賭金歸組頭所│條││││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