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被告東洋化工廠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國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胡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謹依法提出準備事:
一、查鈞院委託國立屏東大學漁病中心檢測系爭被告東洋公司生產、製造之TOYOQUAT50ACALKYLDIMETHYLBENZYCAMMONIVMCHLORIDE消毒藥水,其檢測之結果發現系爭藥水PH值為一.一九,對照其他同類藥水品牌百特靈50,其PH值為六.五二。則其二品牌之藥品成分及評比完全相同,惟系爭TOYO消毒藥水之PH值竟比一般同類BKC之PH值低很多,屬於強酸,而其他同類品牌之BKC,其PH值近乎中性,顯見系爭TOYO消毒藥水之PH值過低應係造成魚類死亡之主因。
二、又,前開檢測報告依照原告使用之用藥量計算其藥水之最終濃度為0.五PPM,並將系爭TOYO藥水及對照品牌藥水,以一0八公升之地下水(PH值七.二)在水族箱稀釋為0.五PPM後,測定其PH值,系爭TOYO藥水稀釋後PH值為七.0一,對照藥為七.一九,顯見系爭TOYO藥水雖稀釋後顯然比地下水略為偏酸性,而對照藥水PH值則近乎地下水,益證系爭TOYO藥水不論稀釋前或稀釋後,其PH值均偏酸性。
三、次查,前開檢測報告並以加州鱸魚測定藥物之急性中毒,其試驗結果魚類均無死亡,而認該濃度0.五PPM之使用方法應無爭議。是以,足證原告使用藥水之方法並無錯誤或不當,則造成魚類死亡之原因,即出於藥水品質本身。又,前開報告雖認系爭TOYO藥水0.五PPM之地下水(清水)環境中不會造成加州鱸魚之死亡,惟其試之結果僅係證明「該濃度0.五PPM之使用方法應無爭議」,並非認定使用系爭TOYO藥水不會造成魚類死亡,概前開試驗報告係於地下水(清水)之環境中,而非於含有藻類之漁池中(原告使用系爭藥水之目的即係抑制池中藻類生長),其水質已較清水混濁,故而須以消毒藥水消毒之,是以,前開檢測報告並未證實使用系爭TOYO藥水不會造成魚類死亡,而謂:「本案發生日期迄今,經過已有一段時間,對於當時魚類之死亡與該藥是否有關聯,目前難予置評。」惟依前開檢測結果以觀,系爭TOYO藥水PH值比一般BKC之PH值偏低很多,而原告使用藥水之用量並無不當,則既非使用方法有誤,應係藥水本身品質有異,則比對一般BKC之PH值,系爭藥水PH值明顯偏低許多,益證本件造成魚類死亡之因素即系爭藥水之PH過低。
四、再查,被告東洋公司於鈞院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審理時承認原告所買的其出產之產品,惟辯稱:其為化工原料,他們把化工原料拿來當藥品使用是不對的,而且他們使用的方法有爭議云云。然查:
被告戊○○自承系爭藥水於之前就賣過予被告丙○○,並告知其使用方法即一分地三尺深水,用一公斤藥量潑灑於水池,並稱:我買這產品時有向東洋化工廠說過這東西是用在魚塭,我已向他買了八、九年了等語。而被告東洋公司亦提BKC可使用於養殖池以抑制藻類生長之報告,且經國立屏東大學漁病中心之試驗結果亦認系爭藥水及其他品牌藥水均可使用於魚類養殖池,是以,被告辯稱系爭藥水不能使用於養殖漁池中,顯屬虛詞,又,原告之對系爭藥水之使用方法並無不當,亦經前開試驗報告所確認,被告東洋公司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則系爭藥水既可使用於養殖水池之消毒,而使用方法亦無誤,何以會造成魚類死亡﹖對照其他品牌之結果,其差異在於系爭藥水之PH值偏低,自係本件魚類死亡之主因。
五、又,被告東洋公司提出系爭TOYOQUAT50AC之成份及使用說明書中載該藥水之PH值為4.0~8.0(中性)然查,經國立屏東大學漁病中心之測試結果,其PH值為一.一九,顯然非被告所謂之「中性」,則被告東洋公司所生產之系爭藥水顯與其提出之成份說明書不符,顯有欺騙消費之虞,致使消費者誤以系爭藥水PH值為中性而使用,是以,原告因誤信被告東洋公司所生產之BKC藥水與一般BKC之PH值相同(或相近)而使用,卻造成整池魚類之死亡,其損害自應由被告東洋公司負無過失之賠償責任無疑。
六、末查,對照系爭TOYO藥水與其他品牌藥水(如檢測報告之百特靈),系爭藥水僅有標籤乙枚,其上並無詳細之使用說明,且均為英文之記載,並未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而對照品牌藥水非但以中文標示,並有其詳細使用說明及警告標示等,是以,被告東洋公司顯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被告東洋公司為企業經營者,應負無過失責任,而被告戊○○、丙○○為從事銷售之經營者,應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賠償責任,是以,因被告東洋公司所出產、製造之系爭藥水PH值過低,造成原告所有之魚類死亡,被告等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賜判如訴之聲明,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被告:東洋公司
一、被告之聲明請求判決: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答辯事實及理由:㈠就原告所購買產品:TOYOQUAT50AC(產品名)LKYLDIM
ETHYLBENZYLAMMONIUMCHLORIDE(化學品),簡稱B.K.C此產品有很多用途,⒈紡織方面可做緩染劑、柔軟劑;⒉洗滌清潔劑(上次出庭已提供給法庭之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⒊水處理公司用來做除藻劑;⒋油田使用十多種用途,此在上次出庭時已提供。由於用途廣泛,所以使用時必須有專業技術人員指導,而原告是在丙○○處私下購買,而被告丙○○又從被告戊○○處購買,而戊○○從東洋化工廠購買,所以原告把東洋化工廠列為賠償對象既不合法又不合理。而原告所指產品商標上沒有註明詳細說明和使用方法,是因為本產品是化工產品,用途很多,無法一一列舉,我產品商標上祇註明對眼睛、皮膚及遇火時的危害及緊急處理辦法,實際沒有任何生產化工原料的工廠會在商標上註明用途,而只會註明其對眼睛、皮膚等的危害及緊急處理辦法,這說明我產品商標標示並無過錯。
㈡原告以化工原料來當藥品使用已經錯誤,再加上可能未經稀釋,是造成其石斑魚
死亡的主要原因。另外,原告先前曾告知丙○○及 賴正煇 這是第一次使用B.K.C產品;所以可以推出魚池中必含有大量的藻類及微生物,一旦使用BKC之後,大量藻類及微生物均會死亡,而死亡過程中又消耗大量的氧氣,致使魚池中的溶氧急速下降,而使得生存在高密度養殖的石斑魚大量死亡。此有國立中山大學海洋資源學系 李敏彰 、 陳一鳴 、 王維賢 教授所做實驗BKC對藻類生長的影響(附件一)表明BKC既然抑制藻類生長使水色澄清,也能使池水的溶氧降低。原告的石斑魚死亡,我們可以認定為是溶氧降低所致,這說明本產品在品質上並無差別,而是在使用時缺乏專業人員指導,加上原告又無專業知識使用之下所造成,與被告所生產化工原料無關。譬如:有人未經醫師的指示及處方,而自行食用過量的安眠藥,或不當的使用任何藥品而死亡,難道也要追究醫師及藥廠的責任嗎﹖㈢BKC的LD\50為400mg\kg(見MERCKINDEX版第I
TEMNO1066在第1072頁)。註:LD\50的意思是指生物體致死的計量平均有50%的致死率。依原告所稱,每尾石斑魚平均重兩,即0.875公斤,共約65,000尾,所以總共之石斑魚重為56,875公斤(0.875公斤乘以65,000尾)依LD\50為400mg\kg計算則56,875公斤乘以400mg\kg得22,750,000mg即22.75公斤之BKC;那麼應該是22.75公斤乘以2等於45.5公斤之50%BKC可以是該65,000尾石斑魚死亡32,500尾,而原告稱只使用5公斤,那麼該計量是安全量,不至於使該石斑魚死亡。
㈣原告所提TOYOQUAT50A之強酸度問題。經查本公司之生產記錄均沒
有PH=1.4的BKC50%產品,但為了求得PH值對於水稀釋後的影響,被告在實驗室中做一、二次實驗,分別以TOYOQUAT50AC外加入鹽酸使其PH值達到1,然後用該PH為1的50AC再稀釋10倍,100倍,1000倍,則結果是在稀釋到100倍時其PH值=4.5,而在稀釋到1000倍時其PH值已回到純中性,即PH=7。另外,原告送檢之50AC是以從未稀釋的原樣去測試,而被告之規格表中所列是以1%的水溶液為準PH=4~7,兩者有所差別。
㈤BKC之使用。經過專家調查的結果,BKC之使用,應該先稀釋成1000倍
,即1公斤變成1000公斤,然後在特定的時間(不是全天可以使用),用小船均勻潑灑到所有的魚池,並開動水車,使其能不在局部濃度太高(因為牽涉到LD\50的問題)。至於原告是否有如上所述使用,沒有人知道。
綜上所述,原告將東洋化工廠列為被告是沒有理由和事實之根據。
三、原告之主張無理由,請判決如被告之聲明。
事實及理由本公司無法在產品之商標上標示產品之使用方法及詳細說明之原因係本公司所售的是基礎化工原料,沒有經過調製的成品,不是配方以後的原料,也就是說我們的產品是單體,就因為它不是配方成品,所以必須由專家來指導使用,而他的使用方法有很多大類,每一大類使用方法都不同,無法詳細的去敘述,皆是專業人員購買使用,例農藥的單體,這原料可賣農藥廠做乳化分散劑,藥廠可能放1%,而做巴拉松或除草劑可能放5%,剩下的水就成一個乳化劑,而這已是調製好的東西就一定要標示出成份及使用方法,如果農民買沒有經過調製的巴拉松的原料,不可能直接拿來使用,他會買已調製好而且上面有說明的來用並且依照來使用,倘若農民使用不當,濃度太高或未經稀釋50倍或100倍而直接噴灑在植物上也會造成植物的死亡,像這種已調製好的農藥才需要說明書。像肥料中氮、磷、鉀單體肥只寫出肥名,但不會說明如何使用,因為它的使用量是依照樹形、樹齡、樹木大小的不同而添加不同的量。而本公司所依要求所提供的成份說明書裡,⒓⒕⒗碳數的意思是因為這是由天然油脂所合成的,如同椰子油中亦有⒓⒕⒗碳數,而本公司原料的化學式就是:
ALKYLDIMETHYLBENITLAMMOUIUMCHLORIDE(以下簡稱ALEYL),而此部份即是不同碳數的組成,這碳數大概是⒓⒕這比例大概是⒓碳%,碳%,碳%,這是一個單一的成份,即是前所說ALKYL,其他就是%溶劑,溶劑即是水、醇類,幫助它溶解掉在水中的醇類,一般是%~%,但不一定每家工廠都這麼做,依各工廠市場要求不不同而做,而這成份不價影響它殺菌效果,對有些細菌效果好點,有些細菌效果差點並非一成不變,而BKC占%也不是剛好%,而是上下百分之幾,我們所提出的規格成份說明書即是一般對我們產品製造時要求之規範,一般是不提供予客戶,但若客戶要知道我們原料成份,以使提供給專業人員使用或製作配方時,我們會提供該資料予以參考,就因為它不是配方成品,所以更需要專家來指導使用,就基礎化工原料,我們舉例說明如下:
例甘油:這是所有化工原料行都有售,而所有化粧品工廠都要用的原料之一,而甘
油廠在產品上只標示「甘油」幾名而已,而它亦可能成為危險的原料,因為他只要和硝酸放一起就成了硝化甘油也就成了危險的炸藥,若壞人把甘油與硝酸放一起做成炸藥去危害社會,難道要甘油廠賠償損失嗎﹖而為什麼全世界賣甘油的廠沒有人去標示甘油的使用說明,因為專家或使用者知道自己的製程配方才會去購買。
例三乙醇胺:三乙醇胺亦是每個化粧品工廠都要買的原料,但此原料可以做化學生
物制劑,但沒有一家化工原料行和製造廠會去標示這原料可以製造化學武器,然後說明如何製造,怎麼使用,根本無法標示也不允許;這原料可做化學武器,而且化工原料行都能買到,而上面只寫三乙醇胺幾%而已;假使壞人拿去製造了化學武器再去害人,難道這就能告原廠,說原廠沒有標示清楚嗎﹖例農藥:如果稀釋不當的話,所有噴灑上的植物都要死亡。
例肥料:若濃度太高,所有澆到的花木亦要死亡,肥料需因花、樹的品種,因條件
,因溼度而異,怎麼去標示,肥料工廠如何標示﹖這都要由專家指導。假設一棵公分高的花木,一個外行人取了一把氮、磷、鉀任一肥料公克放下去,這株花隔天就死了,但能說這化學肥料有害嗎﹖如果是一個專家來用的話,他會用0.1公克,讓這株花長得很茂盛,外行人用公克,或許3~小時花木死亡,這是肥料廠的錯嗎﹖肥料廠又會標示使用多少嗎﹖當然必須由專家指導之下才能使用得當。
以上舉例中,尤其是甘油,各種行業都有使用到,是無法標示的。
例據知所有歐美國家都用本原料防止游泳池裡長青苔以及冷却水塔裡面防止青苔,
都是使用本原料做淨劑,但是根本無法標示,因為他們不知所需使用濃度,只有依據水的乾淨度,水質的軟硬度等條件來調整配方要放多少,通常都是百分之一或二,用量非常少,若使用者使用不當而超量就會造成傷害,但歐美每家游泳池都要放這原料,難道使用者用了百分之十、百分之百造成人死亡,這亦要原料廠賠償嗎﹖本原料有十幾種用途,紡織助劑、游泳池、垃圾場、油田、潤髮乳(潤髮乳配方就是用這原料加⒗醇再加百分之九十的水即成)護髮素::所以每個地方使用量,使用方法都不一樣如何去解釋,因為這是基礎原料,所以買去的人,應該請對這方面專家的人指導他們如何使用,而不是拿來就用。之前所提供中山大學海洋資源學系教授對BKC在藻類生長的影響等探討中,在不同條件下的影響及放多少BKC不是一般人知道,只有專家才能知道那麼多。因此原告所指本公司未標示產品之使用方法及詳細說明是錯誤的,因依消保法,我們產品BKC不是成品,是原料而且用途很多,無法一一列舉,我們標示了原料名以及原料對眼睛、皮膚、遇火的危害及緊急處理是正確的,因為我們不是專家,買此原料的人應該具備相當的化學知識並由專家指導使用才是。原告所指稱係使用本原料所造成的魚類死亡全是其片面之詞,因為原告①是否真因為本原料而致魚死,當然無第三者,只有原告自己說,又②或許死了魚才來買我們的原料,企圖不良。
③使用時沒有專家在場指導,其真正的使用方法,添加的天候、時機等,以及是
否有均勻的分散在每個水池並開動水車等等。因根據原告說他是第一次使用也沒有專家在旁指導,這造成魚因而死亡之機率。
④原告是否有添加其他藥品一起使用,我們都不得而知。
根據前答辯狀所述BKC的LD\50為400mg\kg(見MERCKINDEX=版第ITOMNO1066在第1072頁)。註LD\50是指生物體致死的計量平均有50%的致死率,經計算45.5公斤的50%BKC是該65,000尾魚死亡32,500尾的量,而原告稱只使用5公斤,那麼該計量是安全用量,不致於使該魚死亡,由此推斷使用不當為魚死亡之因。
一、LD的意思(MERCKINDEX十一版XVI頁上)LethalDose,LD50,aClosewhich
isLethalto50%ofkheawinalstested,由其中BKC的LD\50為400mg\kg(MERCKINDEX十一版1072頁1066項),也就是說假定公斤有條魚的話,在使用了生物體致死計量平均有50%之下,會有5公斤條魚的致死率。
二、就原告所稱,每尾魚約十四兩,按一公斤等於26.6兩,所以兩約有0.5263公斤(兩÷26.6兩),那麼65000尾魚約有34,209.5公斤(65000尾×0.5263公斤\尾),而在MERCKINDWX上BKC的LD\50為400mg\kg是指100%含量的BKCLD\50,再計算於下:0.0004kg/1kg=Xkg/34,209.5kg-這是BKC100%LD\50對32,500尾魚的致死計量,而原告用的不是100%含量的BKC而是50%含量,所以若使用了27.36公斤(13.68KG×2)才是32,500尾魚的致死計量,若65,000尾魚的致死計量需要使用了5
4.72公斤(27.36KG×2)的BKC。
三、而依原告所稱只使用了5公斤的BKC50%,此計量是依被告戊○○先生所指示使用,應是在安全用量之內。
四、由此推斷原告所養之魚死亡原因與BKC原料無關。
五、另外,LD\50之含意,只要請問藥局或醫師都會知道的,被告目前所使用的MERCKINDEX為十一版,在每一版都有BKC的說明,但頁碼會有不同,因該書字體太小,傳真不清楚,待國外寄達後再另行補件。
被告戊○○原告企圖抵心可知其意,其為誣告,請予撤消。
事實及理由
一、消毒藥水有其使用方法,其水溫、光線、氣候及施藥後浸泡時間長短,有效濃度,使用後需定時視察,若有異樣則需為上冲水及打水車,增加容氧量並稀釋其濃度。原告早上交代其兒,至當日下午四時(本人接到 廖君 電話已是六時多)該池魚異樣,依常理,使用後異常,池魚應於一小時內異常迴游池邊,以尋求新鮮水源及上浮吸收氧量以求生存,原告從早上至下午四時,已歷N時,正常使用時,使用後四時內應沖水稀釋,又原告是第一次使用該消毒藥水,廖君無在旁指導監督,不知使用量,氣候,何時用藥,只憑原告口頭講述,有欠公證,故其可判㈠使用時間過於冗長。㈡當日下午三時該地區(美濃)下雷雨,氣壓降低,容氧量驟降,氣候變化所致。
二、該消毒藥品有一定濃度,其使用方法為一PPM以內,使用於池魚需先稀釋而後播撒,水車翻動,不可集中倒入,原告其「自行」採樣送驗,其檢驗報告有失公允,難以採信,是否作為憑證﹖
三、原告之池魚量,應以採食飼料量,求其「換關率」,為其重量依據,一定面積放養一定數量之池魚,過量則抑制生長,原告所述,其魚應是大小不等,依該淡水石斑半年產子應是不大之魚(依該魚種在台灣養至十二台兩至一台斤至少要十個月至一年才有此重量),而是滿池中、小魚,何以量價﹖又近親配種之結果,應是長不大之池魚。
四、廖君曾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率原告之兒及其兒之二友人到本人行址索賠不成,傷害本人在案(另案: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五0號傷砉案件正偵查訴訟中)。
五、原告之求償,其損失捫心可憫,為其企圖欠難認同,懇請鈞院鑒核並還本人清白,以正清譽。
為請求被侵權行為等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謹訴之聲明:
原告企求損害賠償其不足理由
一、該消毒水係自行採樣送驗,欠允公正,以其檢驗報告,充當PH值過低,造成魚類死亡主因,經鈞院依屏東科技大學魚病檢驗中心報告:依其濃度測試結果「魚類均無死亡」等字語在卷可稽。
二、原告已訴求法律,為何其兒並率二名友人到本人行址傷害本人判決在案(如附件)。
三、該BKC係屬表面活性劑,使用不當,易造成魚類死亡,使用時亦降低水中溶氧量,其使用不當為a、使用濃度錯誤b、未稀釋全部倒入池中或稀釋後未均勻撒佈c、未曝氧(即水車未啟動)d、氣候變化(如雨天氣壓低時)e、使用時未在池邊觀察等因素,均會造成魚類死亡,經查原告該日只交待其兒初次使用,在現場並無其他夥伴知悉,其使用情形,他人均未知,而自始自終在鈞庭均未叫其兒出庭辯論,故其使用方法有待爭異。
四、原告請 蘇君 佐證其魚池使用該BKC亦也死亡,惟蘇君使用當日係大雨天中其工人使用,其後本人請蘇君以原剩BKC在別池晴天使用,若有死亡,本人願以賠償,其後蘇君依本人之意再使用於別池中,魚類均無恙,並予本人再買一桶之事實。
五、本人賣予廖君已有八、九年之久,其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均明瞭,廖君賣予原告應有告知,惟欠現場督導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