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八二八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乙○○
生)號(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執行羈押,並延長羈押一次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乙○○所犯前開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年二月在案,有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八二八號刑事判決可考,惟未確定,且渠等多次以相同手法竊取國防部油品,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許兆慶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