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拆遷地上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72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拆遷地上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13,66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提出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高明發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