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054號上訴人甲○○(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值班檢察官因99年度審訴字第105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仟叁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