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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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拆遷地上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2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複代理人戊○○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遷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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